校内有关部门:
依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3年修订)》(重工商大〔2013〕59号),根据2013年6月14日学位委员投票结果,对《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在校期间因记过处分毕业时未授位条款作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决定从2013届本科毕业生起,在毕业后的修业年限内,仅因在校期间受记过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毕业后获得就业单位年度优秀,且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厅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思想道德类嘉奖和表彰者(有盖章证书、文件),可在毕业后的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授予学位。
学院
2014年5月7日